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19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该条款一经公布便引发广泛讨论。一些观点认为“新法明确了正当防卫免处罚”,还有人认为重构了“被殴打还手即互殴”的认定标准。这些解读虽然反映了社会实际反响,但存在片面和不够精准的地方。
就法条规定而言,新法并没有规定正当防卫,而是规定了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性行为。实际上,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制止不法侵害有着重大区别。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还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制度。
与此相关,我国民法典也使用了“正当防卫”一词,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此次修正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使用“正当防卫”一词,而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由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适用于给不法侵害者造成较大伤害(轻伤以上)的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则针对的是更轻微的情形,因此无须使用正当防卫的条件来评价。
此外,法律强调防卫要有合理限度。即使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也应当减轻处罚;若情节较轻,则不予处罚。这与刑法中规定构成防卫过当也要减免处罚保持了一致性。
近年来,“互殴”案件经常引发争议,特别是当制止不法侵害的一方“取胜”时,法律风险会增加。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何谓互殴。在实践中,若有意引起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后再进行制止,或在制止不法侵害后双方又发生斗殴,不排除互殴的可能。因此,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冲突时,必须严格甄别谁是不法侵害的先行发动者,谁是制止侵害的一方,不能无视双方的主观意图,忽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当性。
在未来处理治安处罚案件时,遇到双方互有损害的情况,要切实纠正“各打五十大板”等不合理做法,坚决践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新规定后,制止不法侵害者将更有底气,见义勇为者也将有坚强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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