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穿高跟鞋跑步摔伤起诉健身房 责任划分引争议!一名女子穿着高跟鞋在健身房跑步机上跑步,不久后因跟不上跑步机速度而摔倒,导致十级伤残。她随后起诉健身房要求赔偿。然而,健身房跑步机旁的墙上贴有不能穿高跟鞋跑步的提醒。
2024年3月8日,刘娜(化名)穿着高跟鞋进入益阳一家健身房,未换鞋便直接启动了跑步机。由于无法跟上跑步机的速度,她试图抓住扶手但未能成功,最终摔了下来。回家后,刘娜感到左踝部疼痛难忍,第二天前往医院住院治疗14天。出院后经鉴定,她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刘娜找到健身房索赔,但健身房认为她在明知跑步机旁有安全提示的情况下仍穿着高跟鞋使用跑步机,因此应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监控录像和照片显示,刘娜摔倒时周围没有健身房工作人员。健身房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20万元。刘娜将健身房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沅江法院审理认为,刘娜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健身活动的风险,并且清楚自身身体状况是否适合运动,在运动过程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刘娜穿着高跟鞋使用跑步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同时,健身房在会员进场和训练过程中未能及时制止不当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健身房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娜自身承担80%的责任。刘娜的损失合计为17万余元,健身房需赔偿3.42万余元。由于健身房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娜3.25万余元,健身房赔偿1710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但益阳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成年人应对自身健康状况具备合理认识,参加健身活动时应穿着合适的装备,切勿疏忽大意导致受伤。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不能仅靠张贴安全提示来规避管理责任,应通过签署《风险告知书》、加强器材维护和日常巡查等方式,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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