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生暑期打工遭性骚扰!方某在打暑假工时遭遇公司法定代表人性骚扰,随后起诉对方索赔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支持了方某的部分诉求,判决贺某向方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3万元。
方某是重庆人,16岁。她于去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贺某赔偿交通费600元、住宿费400元、生活费500元、误工费5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她称自己在东莞某资源咨询公司从事暑假工期间,贺某多次对她进行摸腿、摸背等行为。贺某现年38岁,家住陕西城固县。
法院认定,去年7月,方某初中毕业后前往东莞市与在当地工作的父母相聚,并应聘至东莞市某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在此期间,贺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工作场所对方某做出摸腿、摸背、摸臀、掀裙子等骚扰行为。去年8月21日,贺某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方某法定代理人表示,方某遭遇性骚扰后,性情骤变,沉默寡言,不愿与父母提及此事,暑假结束后回到老家读高中学习成绩也明显下降。方某作为未成年人,此事件给其造成极大的心理痛苦及困扰,严重影响了她的身心健康。
法院认为,方某在案涉公司打暑期工期间,贺某多次在违背方某意愿的情况下,在工作场所内对其做出摸腿、摸背、摸臀、掀裙子等行为,已构成对方某实施性骚扰。贺某的行为侵害了方某的人格尊严,构成人格权的侵害行为。方某在遭遇性骚扰时年仅15周岁,尚未成年,身心处于发展阶段,遭遇性骚扰必定对其健康成长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方某因贺某的侵权行为导致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诉请贺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合法有据。贺某利用职务之便,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性质恶劣,与国家法律、公序良俗提倡的应对未成年人加强保护相违背。依据相关规定,法院酌定贺某应向方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至于方某诉请被告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因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2月12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贺某向方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3万元,驳回方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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