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7分钟下班遇车祸身亡,法院认定为工伤 考勤管理漏洞暴露。近日,山西省某电子公司员工卢某下班打卡后7分钟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以“私自早退”为由提出异议。经过人社部门调查,最终认定卢某属于因工死亡,法院也维持了这一结论。这起案件不仅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也暴露出部分企业在考勤管理上的漏洞。
卢某于2023年2月入职该电子公司,通常在下午5点50分至18时之间打卡下班。事发当天,他于17时53分打卡离开,7分钟后在距离公司3公里的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对事故无主要责任。
公司认为卢某下午6点才算正常下班,他提前7分钟离开属于“私自早退”,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然而,人社部门调查发现,卢某入职半年来的打卡记录显示,其下班时间基本稳定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而公司从未对此提出过警告或处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认为,卢某的打卡记录显示其下班时间相对固定,且公司未对其提前几分钟离开的行为进行管理或处罚,说明这种行为实际上已被默许。因此,卢某在打卡后离开公司,仍属于“合理下班时间”,其遭遇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当地人社局认定卢某为因工死亡,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这一结论。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早退”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公司主张卢某未到规定时间离岗,但人社部门和法院的认定表明,企业的考勤管理必须明确且一致。如果公司认为18时才是正式下班时间,就应当在卢某长期提前离开时进行提醒或处罚,而不是在发生事故后突然强调“规则”。
现实中,许多企业存在类似问题:考勤制度严格,但执行松散,导致员工形成某种“惯例”,而企业却在争议发生时才严格追究。这种管理方式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也可能让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本案的判决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只要劳动者的行为符合长期形成的惯例,且企业未明确反对,就应被视为合理上下班时间。这有助于避免企业利用“考勤规则”逃避工伤责任。
对于劳动者而言,遇到类似情况时,应保留打卡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维护自身权益。而对于企业来说,考勤制度不仅要制定,更要严格执行,避免因管理漏洞引发法律纠纷。这起山西工伤认定案例,不仅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参考,也为企业规范管理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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