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湖北省总工会发布了一份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提示函,旨在维护广大职工的健康权益,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保障安全生产。提示函强调,用人单位需根据气象台发布的预报气温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并完善防暑降温措施。具体而言,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7至40摄氏度之间时,全天安排的室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的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5至37摄氏度之间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对于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无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摄氏度以下的情况,用人单位需按照湖北《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6月至9月期间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12元/天的高温津贴。同时,不得因高温停工或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工资待遇,也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高温津贴。
7月7日,陕西省总工会也发布了类似的提示函,提醒全省用人单位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该提示函同样要求严格执行高温津贴政策,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同时,还强调了不得安排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继续从事此类工作,并提供了必要的防护用品以及防暑降温必需药品和饮品。
青海省总工会于7月4日发布了相似内容的提示函,呼吁各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开展“送清凉、保安康”等活动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提示函特别指出,要强化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并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对于因高温停止工作或缩短工时的情况,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因高温作业引发职业性中暑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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