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老板拍菜品视频被罚45万 随手拍竟成违法广告!山东临沂市的黄兰(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随手拍摄的一段菜品视频竟被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违法广告”,并收到了拟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兰对此感到非常困惑:“我的饭店一年也赚不了多少钱,就因为我在短视频平台上发了一个介绍菜品的视频,就要罚我45万元,这样的处罚是不是太儿戏了?”
黄兰在临沂市兰山区经营一家名为钦知坊的老菜馆。今年2月左右,她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自己随手拍摄的菜品视频。3月22日,她接到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她发布的那段视频涉嫌为违法广告,要求她配合调查。黄兰当时在几十公里外的娘家,表示会在一周内去接受调查,并立即删除了那段视频。
然而,还没等她去接受调查,3月24日,《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过门缝被塞进了她的饭店。告知书上写明,饭店涉嫌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因此拟对饭店罚款45万元。黄兰对此感到震惊,认为自己拍摄的视频并不是广告,也没有拒绝配合调查,不明白为何会受到如此重罚。
黄兰提供的那段视频内容是一盆汤菜,手写标注为“蛤蟆汤”,后面展示了多种昆虫食材,最后是饭店的外观。整个视频没有声音,没有标注菜价和购买链接,甚至没有出现饭店的名称和地址。最初执法人员联系时提到有人举报她的饭店非法售卖野生动物,但黄兰坚称自己经营的食材都是市场上公开购买的,根本没有野生动物。
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黄兰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说明自己发布的视频不是广告,不存在违法行为。然而,兰山区市监局既不撤销告知书也不做出最终决定,导致黄兰无心经营,饭店生意每况愈下。无奈之下,她只得提起诉讼,要求兰山区市监局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天增律师表示,他认为当事人从未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其在短视频平台上展示菜品照片信息并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视频旨在展示日常生活场景和餐馆经营情况,属于经营者如实披露商品信息的合法范畴,不应被扩大认定为广告。此外,张律师还发现当地政府拆迁部门的相关人员有介入该案的行为,因此兰山区市监局的做法存在涉嫌滥用职权的嫌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已于7月4日通过该案的立案审核。
指尖新闻记者在7月10日和11日分别与《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的联系人王先生和兰山区市监局新闻科取得联系,但未获得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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