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高丽娜 靳人争
今年6月是第十三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今年宣传主题为“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进一步提高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让防非知识融入日常生活,以切实守护千万家庭的“钱袋子”安全。6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5起依法惩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旨在揭示非法集资的一般性风险特征,提升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厚植全民防非、主动拒非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一、陈某桩集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桩印制大量“小麦银行”宣传册,隐瞒其经营的面粉厂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存在大量外债的事实,在营收大多用于还债的情况下,通过熟人口口相传的方式,向某镇及周边乡镇广大群众宣传将小麦存入其经营的面粉厂可以保值。群众将小麦卖给陈某桩的面粉厂时,陈某桩不支付小麦款,而是按照小麦每存满一定期限每斤价格上涨1分至1角或根据小麦款按照年利息6厘至1分2厘不等的利率支付利息,陈某桩共通过此种形式向85户群众非法集资330万余元。陈某桩还以其经营的面粉厂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率1分至1分6厘不等向30名群众非法集资620万余元。截至案发,陈某桩共向115名群众非法集资950万余元,未兑付金额82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桩在经营面粉厂过程中,随着集资规模不断扩大,无法维持资金运转后,于2022年7月底将面粉厂内的面粉、麸皮、编织袋等变卖后,携款逃匿。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桩明知企业连年严重亏损,依靠面粉厂收益根本无法返还集资款,仍隐瞒真相,虚假宣传“小麦银行”,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并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掩盖其无偿还能力的真相,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后变卖财产,携款逃匿,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桩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领域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对农民实施集资诈骗,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予以严惩。被告人表面上利用其经营的面粉厂宣传所谓的“小麦银行”,实际上是以保值增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诈骗,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本案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利保本是陷阱”,对打着各种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要保持头脑清醒和理性判断,多与家人商量,不要盲目轻信。
案例二、王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王某涵先后担任某国际旅行社洛阳分公司业务员、分部主管,该分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先通过发传单、组织免费旅游等方式与客户建立联系,后组织推介会向客户宣讲大额投资理财性质的旅游产品,重点诱使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群体签订《旅游协议书》购买旅游卡进行投资理财,承诺旅游卡一年到期未使用即可返还全部本金,并可选择交付数量不等的海参或支付利息。经审计,客户通过王某购买旅游项目产品共计6900万余元,涉及人员291名,客户实际损失金额为3400万余元,涉及未兑付人员243名;客户通过王某涵购买旅游项目产品共计460万元,涉及人员43名,客户实际损失金额为280万余元,涉及未兑付人员34名。
二、裁判结果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王某数额特别巨大,王某涵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综合二被告人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
三、典型意义
随着“银发经济”的兴起,外出旅游是老年人偏爱项目。本案以购买旅游产品到期还本付息为诱饵,专门针对中老年群体实施非法吸收资金。老年群体辛苦一生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但又缺乏足够的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极易成为非法金融活动的目标。犯罪分子利用其金融知识薄弱、追求稳健收益的心理,将非法集资行为包装成合法旅游消费,极具迷惑性。该案警示老年朋友,参与旅游及其它项目时,选择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正规旅行社、机构,坚决拒绝任何捆绑“投资”的旅游等产品。
案例三、李某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至2022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源任武陟县某小学、某幼儿园等三所学校负责人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向学生家长宣传交7万或10万等金额助学金,可免费上学至毕业,期间不再交纳任何费用,学生毕业时扣除一定费用(每年2000元至3000元不等)后,助学金全部返还,李某源后将非法吸收资金用于学校经营。经审计,被告人李某源非法吸收学生家长缴纳的助学金有231人,金额2097万余元。案发前后已清退助学金46万余元,扣除三所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家长应缴纳的学费942万余元,仍有1109万余元助学金未清退。
二、裁判结果
武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源收取助学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系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李某源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宣判后,李某源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学生群体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被告人李某源所吸收资金虽然主要用于投资建设幼儿园,但其本质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数额巨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此案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一次深刻警醒:务必要提高警惕,切勿被“先交后退可优惠”的模式所蒙蔽,以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造成财产损失。
案例四、卢某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平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曹某能从事财务工作,该公司先后开发建设济源多处房地产项目。因开发房地产项目缺少资金,2008年至2014年,卢某平、曹某能在没有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开发某小区等项目为名,以月2分至3分的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截止2024年9月,涉及存款金额2.54亿元,造成678人损失1.82亿元。
二、裁判结果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卢某平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曹某能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金额特别巨大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件。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也是非法集资的高发领域,被告人在未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投资房地产项目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最终导致所吸收资金无法返还的后果,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本案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投资要谨慎,不要被高利息所迷惑,共同守好“钱袋子”,如发现非法集资,应积极向各地处非办或公安机关举报。
案例五、陈某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军利用商丘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寄卖行有限公司名义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个人、手机、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现金的方式还本付息和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然后将所吸收资金高息转借他人从中渔利。截至2023年11月,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涉及229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合同金额1.2亿余元,其中未兑付人数为193人,未兑付金额4800万余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军积极筹集资产进行兑付,对未兑付的4800万余元全部予以清退,193名集资参与人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商丘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军的法律责任。
二、裁判结果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军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清退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并得到这些集资参与人的谅解,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陈某军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全力追赃挽损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案发后,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追赃挽损,积极协调处非办等职能部门,促使被告人将集资款进行兑付并取得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最大程度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全力守护群众的钱袋子。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提起公诉后被告人退赃退赔的,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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