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在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特别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日趋完善。
北京法院近日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闫女士,她在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工作多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怀孕后,她因身体不适被医院确诊为先兆流产,建议休假14天。然而,公司以她之前已经休过几天病假为由,拒绝批准她的请假请求,并最终以违反请假制度、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公司向闫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请假期间差额工资七万两千多元。
另一案例中,张女士在产假结束后申请将年假和丧假一起休,公司人事表示可以,但未提醒如何履行请假手续。一周后,公司以张女士连续旷工超过7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张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及育儿假工资1360元。
刘女士是北京一家科贸公司的财务经理,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并继续工作。公司后来诉至法院,称刘女士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要求返还生育津贴。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性质不同,刘女士提前返岗属于提供劳动,因此有权获得相应报酬。最终判定刘女士无需向公司返还生育津贴。
这些案例表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勇敢地对不法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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