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腐败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信息,2025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22万件,其中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9万人,这一数字引发了公众热议。
4月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该规定的试行版于2011年颁布施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和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状况的发展变化,党中央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王立峰指出,新的《规定》能够顺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趋势、新问题、新变化,是治理农村基层干部“微腐败”的制度利器。
事实上,自2024年以来,有关村干部的立案和处分数据持续受到关注。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的数据,202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87.7万件,其中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0.4万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88.9万人,其中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61.3万人。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首席专家袁柏顺认为,2024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和处分最多的一年,增长幅度最大的就来自农村。
在此背景下,农村反腐需要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原有的试行《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莉指出,试行《规定》距今已有14年,期间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需要依据实践的变化修订相关政策法规。王立峰也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一些基层性腐败仍然存在,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向基层不断延伸,深挖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党的二十大以来,全国纪委监委机关一直在强调管好基层“小微权力”、治理“微腐败”。2024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严查“蝇贪蚁腐”。今年1月,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在北京举行,部署了2025年反腐败斗争的新任务,包括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群众身边延伸,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并强调聚焦县以下这一关键环节、薄弱环节持续抓下去。
李莉认为,修订后的《规定》既对党的中心工作进行全面回应,也契合了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今年的工作重心,会对今年反腐工作的落实起到政策引导的作用。她进一步指出,《规定》的修订服务于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尽管基于农村干部监督这个小切口,但面向整个基层治理,以基层治理现代化助推中国式现代化。
关于农村基层干部的适用范围,本次修订也进行了重要调整。在2011年版的试行《规定》中,适用对象和参照执行对象主要包括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而在2025年修订印发的《规定》中,农村基层干部所涉群体有所扩大,适用对象进一步细化完善,如村务监督委员会、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等被纳入范围。王立峰认为,明确适用范围能够更好地对农村基层新出现的腐败风险点进行查漏补缺,不放过一个腐败分子。
袁柏顺指出,《规定》适用范围之所以需要细化完善,既有制度变化的原因,也有政策原因。例如,村务监督委员会原本在很多地方是虚化的,现在实化了,担负了更多行政管理职责,因此需要纳入适用范围。再以驻村第一书记为例,为落实精准扶贫,2015年全国层面部署选派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2021年中办印发意见,明确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如果按照之前的试用《规定》,驻村第一书记就没有被划入农村基层干部,因此《规定》需要完善。
李莉在调研中发现,在一些沿海发达地区,城镇化快速推进,传统形式上的农村已经没有了,村民都上楼成为居民,但村集体经济还保留着,还在创收,还有董事会、监事会,管理者的身份识别需要一个新的《规定》作为执法中对象识别的依据。“三资”领域是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多发地带,一旦监管出问题,风险极大,尤其是在东部沿海地区,一个村干部可能管理着上千万甚至上亿的资产。她认为,《规定》对于适用范围的修改十分重要且及时。
本次《规定》修订的另一个重点是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规范做了调整和完善。具体来看,《规定》按照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对相关行为规范的领域进行分类,分为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村级组织选举等8个方面,同时列项细化“负面清单”。
袁柏顺认为,基层反腐败工作已经总结出越来越多规律性的内容,因此《规定》也与时俱进地对此作了归纳和分类。李莉表示,《规定》列出的8个方面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规范,在农村一线工作的人一看就明白,每一项都和农村治理紧密相关,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通过列项细化“负面清单”,清晰列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规范,具体的指引很接地气,更容易被基层管理人员领会,能够提高执行的准确性。
多位专家指出,治理农村基层干部腐败需要系统出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新修订的《规定》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的实践做法进行系统总结,从多个方面予以细化完善。王立峰认为,《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细化了监督手段,直面了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盲区。特别是在财力监管方面,设计了联审联签制度、代理记账制度、工程招标硬约束等三重保障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大数据比对惠民款项和村务公开平台建设;构建全域覆盖的监督网络,改变以往的“上面管不到、下面不敢管”的监管局面。
在治理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的几种监督手段中,科技手段尤其受到关注。《规定》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监督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建立或者运用信息化平台监督基层公权力,监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畅通检举举报渠道。李莉从2018年开始关注福建省福州市的惠民资金网平台建设,这是一个运用大数据技术构建的监督平台,村民可以自行查询惠农资金发放情况。据李莉调研,如今这类平台已经逐渐在全国全面开花。
袁柏顺认为,相比2011年的版本,新修订的《规定》对于“公开”有了更多篇幅。例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订农村公开事项目录,规范和细化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未来还应该进一步借用信息化平台加大公开的力度,让公开的范围更广、形式更接近群众,让人民群众能够充分参与进来。
王立峰认为,应继续完善和优化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建设,规范村干部的“小微权力”。他还指出,应加强村级监督制度同巡察制度的衔接配合,发挥立体监督体系的整体性效能。此外,提升村民参与乡村民主治理的能力,清除“微腐败”存在的社会土壤,也是治理农村“微腐败”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提升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另一方面,应完善村民参与乡村民主治理的机制,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文章来源于网络。发布者:财华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leiduan.cn/145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