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辽宁省阜新市消费者程女士证实,她在6月份购买到“异味猪手”并向当地市场监管所举报后,至今未得到处理结果。程女士认为,涉事的大润发超市细河店和当地市场监管所没有重视她的投诉,感到非常无奈。
6月9日,程女士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一份大润发超市细河店出售的熟食卤猪手。商品包装显示,这份卤猪手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都是2025年6月9日。当天下午,程女士准备食用时发现猪手有明显的变质味道,于是联系了大润发超市方面反映情况。超市客服表示可以退货并补偿10元购物优惠券,但程女士对此并不满意。
6月10日,程女士向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反映了上述情况,并于次日携带猪蹄和购物小票到该所进行了现场登记。工作人员让她回家等通知,之后一起去大润发现场调解。然而,次日下午,她接到电话通知:调解结束,商家表示卤猪手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变质,不接受调解。
程女士对此结果不能接受,她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得知,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程女士向大润发超市提出了一千元的赔偿要求,但超市并未接受。
就程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了大润发细河店和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大润发细河店客服人员表示将调查了解再行回复,而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则表示将了解情况后回复记者。7月10日下午,程女士告诉记者,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让她带着猪手去进行处理,并出示了一份调解记录,上面有大润发超市方面有关人员的手印、签名。程女士对市场监管所的处理程序产生了质疑。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表示,程女士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退还款项并赔偿一千元。从购物过程看,超市与程女士双方在提交订单成功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程女士收到货后对猪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已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获得认可,但超市方并未排除自身原因,亦未采取合理手段证明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同时,超市客服在程女士初次向其主张存在质量问题时并未提出异议,而是确认可以退货并给予购物优惠券补偿,可视为对程女士主张问题的认可。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认为,大润发超市以10元优惠券替代法定赔偿,实质上是以“私了”方式规避法律的刚性规定;市场监管所的执法过程则涉嫌“以调代执”。监管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启动核查,经核查有初步证据证明违法的,必须立案查处。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底线,监管部门应牢固遵循法律底线,重视每一个投诉举报,准确理解“调解”与“处罚”的疆界,有效识别“违法线索”,主动核查并固定证据,摒弃“以调代执”做法,以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升公众消费信心。
截至记者发稿时,程女士还没有收到进一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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