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餐厅用餐须知引争议 顾客拍摄视频被制止!日前,有顾客在上海一家餐厅用餐时拍摄了一条6秒的厨师烹饪视频,立刻被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提醒店内不能拍视频,这让顾客感到不愉快。这家餐厅的用餐提醒长达350多字,除了禁止录像外,还包括不提供打包服务、不接待10周岁及以下儿童等规定,引发了争议。记者联系到这家餐厅,但对方拒绝了采访。
这名顾客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了自己的用餐经历,并附上了聊天页面截图和账单截图作为证明。她提前预约了上海某网红餐厅的座位并支付了定金。用餐期间,她用手机拍摄了一条6秒的视频,随后就收到了餐厅工作人员发来的微信消息,提醒在餐厅内只可拍照,不可拍视频。她表示,用餐时身后站着两名服务员,感觉就餐时被“偷窥”,一顿饭花了3621元,但用餐体验并不愉快。
事后,她在平台上写下了自己的体验并打了低分。很快,餐厅对这条评价发起投诉,认为客人无理取闹,并指出其在用餐前未仔细阅读预约信息的内容。然而,平台驳回了餐厅的投诉。这名顾客称,收到的餐厅预约确认链接需要点开才能看到详情,不许拍视频等要求就隐藏在其中,但她没有点开链接。事发后商家并没有联系过她进行解释或道歉。
记者看到,这家餐厅发送的用餐须知共有7条,包括用餐时长、开餐时间、订餐需缴纳定金500元/人、用餐前72小时内取消预约将不予退还、店内谢绝自带酒水外食、不提供打包服务、餐厅内不能录制视频或打开直播、不能在店内接打电话或外放视频音频、餐厅不接待10周岁及以下儿童、提醒顾客避免使用香水、禁止携带宠物等。
在该网友发帖的评论区,有不少人在讨论。有人表示不支持,认为吃顿饭还要详细阅读餐厅的规定难以接受。但也有人理解餐厅的做法,认为餐厅可以有自己的要求,如果不同意餐厅的规定可以选择不去消费。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滕尚丽律师表示,餐厅的规定是否有效契约,应当审查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在消费前是否有明确告知,顾客是否有选择权等。在这种情况下顾客前往就餐才形成契约。若条款加重顾客责任、排除酒店义务或告知不充分(如小字、隐藏页面等),属于格式条款或霸王条款内容,即使顾客前往就餐,该部分规定也不构成默示,对顾客没有约束力。在上述事件中,顾客收到的餐厅规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需要进行合规审查。
对于发帖网友认为的服务人员窥探了自己的手机,滕尚丽建议餐厅通过公示“禁止拍摄视频”的规定代替人工监督。关于该餐厅的其他规定,滕尚丽认为部分规定不合理,比如禁带酒水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餐厅不接待10周岁及以下儿童也存在争议,未成年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餐厅用餐必须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虽然商家享有自主经营权,但阻止成人带儿童进入用餐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平等交易权的规定。建议餐厅采取更为委婉和柔和的策略,平衡好双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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