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9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藏羚羊猎杀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据指控,1999年11月16日晚,马某与多名同伙驾驶车辆携带枪支和大量子弹,从格尔木市前往新疆云雾岭山区,使用枪支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羚羊745只。同年12月25日,他们将藏羚羊皮运回格尔木市,次日晚被当地林业站查获,现场查获藏羚羊皮706张及部分枪支弹药。案发后,马某使用别名“海某”潜逃,直至2024年12月31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伙同他人共同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藏羚羊745只,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格尔木市法院审理认为,马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藏羚羊745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考虑到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预交罚金,法院酌情减轻处罚。最终,马某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藏羚羊是维持高原生态平衡的关键物种,其迁徙行为有助于维持高寒草甸的植被平衡。保护藏羚羊也庇护了其他共栖生物,维护了高原生物多样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通过法律严控、科技助力、国际协作等形式实现多维度治理,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使得依法保护藏羚羊取得显著成效,其数量从20世纪末的不足2万只增至2023年的30余万只,保护等级从“濒危”降为“近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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