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即将实施,此次修订对婚姻登记程序和服务模式进行了调整优化。每次婚姻登记制度的变动都反映了社会现实的变化。那么,这些年婚姻登记经历了哪些变化?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律。该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废除了封建包办婚姻、重婚纳妾等陋习,为构建新型社会关系奠定了基础。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废止了1950年的版本。新法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以及禁止重婚和包办婚姻等原则,并根据时代特点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保护老年人权益、夫妻约定财产制等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一步修正了《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条款,增加了重婚和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完善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者、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制度,在建立和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障《婚姻法》实施,国务院及民政部相继出台多部行政法规。1955年首部《婚姻登记办法》颁布,此后历经1980年、1986年两次修订,逐步规范了登记程序。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随着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不仅去掉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规定,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及时办理。同年,民政部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并在2015年12月8日修订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关于婚姻登记的变革,一个关键词是“证明”。1955年,《婚姻登记办法》详细规定了登记程序和所需材料,明确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申请书。1980年的《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所在生产大队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则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003年10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提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即可办理结婚登记。该《条例》取消了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婚姻证明的要求,简化了流程,成为便民服务的重要改革。2025年,根据最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将取消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限制,无需再提供户口簿。
此前,婚姻登记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1994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提到,当事人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也有类似规定。2016年《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提出探索异地登记,之后北京、杭州等地开始探索内地居民婚姻市域内通办,2020年经国务院批复浙江率先试点全省通办。2021年6月起,21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开展了两轮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有效解决了异地登记难题。
2025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提到,“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将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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